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發布的《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動管理辦法》(2001年第59號令發布,2016年根據公安部令第136號修改)的相關規定,《因私出入境中介機構經營許可證》的有效期是明確的。
該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:“《因私出入境中介機構經營許可證》的有效期為5年。” 這意味著,任何在中國境內合法從事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務的機構,其取得的經營許可證自頒發之日起,有效期限為五年。
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,中介機構如希望繼續經營,必須按照管理辦法的規定,向原頒發許可證的公安機關申請換發新證。通常,換證申請需要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的一定時間內(如提前90日)提出,并提交相應的延續申請材料,經公安機關審核合格后,方可換發新的有效期為五年的許可證。
這一有效期制度旨在加強對因私出入境中介機構的動態監管,確保其持續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經營條件,保障申請出入境事務公民的合法權益,維護出入境中介服務市場的正常秩序。中介機構必須在許可證核準的經營范圍內開展活動,并接受公安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定期的檢查和監督。